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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2.53亿元住房公积金"打了水漂" 谁该担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3

    随着法锤敲落,去年7月发生的衡阳2.53亿元住房公积金在证券公司购买的国债被质押案件,似乎划上了一个句号。

    然而实际情况是,该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刘向阳是因其它问题获刑的,与2.53亿元住房公积金案没有多少关系。当这起曾经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尘埃落定”的时候,衡阳市一些干部群众开始质疑:老百姓数亿元的安居钱“打了水漂”,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这一质疑暴露出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责权利不对称的深层次问题。

    2.53亿元巨资成了“水中月”

    事情起源于2004年8月,由于上海恒信证券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在该公司的2000万元国债被非法挪用。这一事件引起衡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警觉,他们立即召集了有关部门研究对策。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息表明,截至2004年底,该中心累计用公积金购买国债4.13亿多元,其中记账式国债3.76亿元,凭证式国债3700多万元,国债总余额为3.85亿多元。

    “当时,市领导要求无论如何也要挽回损失,一方面追讨2000万元被非法挪用的公积金国债,另一方面迅速查清在其它证券公司购买的国债是否安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根据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随后的查实,该中心购买的3.75亿多元的记账式国债,其中由湖南湘财证券公司托管的2.53亿元国债安全在账,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托管的1.01亿多元国债中有4000万元安全在账,另6100多万元国债虽然在账,但已作了回购登记指定,并被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定质押。恒信证券公司托管的2000万元国债账面余额为零。

    2004年8月,衡阳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最终解除了国泰君安6188万元国债的质押,保全了资金的安全。

    考虑到在证券公司购买国债的风险很高,衡阳市主要领导随后指示将托管在证券公司的高风险国债转入到国有商业银行托管,并要求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一日一报”。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位人士回忆说:“当时几大商业银行争得很厉害,2004年8月底经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表决后把这块业务给了建设银行。”

    记者了解到,2004年底,杨辉受命接替刘向阳担任衡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并主抓转账工作。当年9月,衡阳公积金管理中心还与建设银行衡阳分行签订了《债券结算协议》。随后,两家单位一起多次奔赴上海、长沙等地相关证券公司专程办理转移手续。

    多数当事人乐观地认为,转账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在此过程中,中心主任杨辉也多次向中心人员通报进展情况。中心工作人员封远东告诉记者:“中心多次派人到上海、长沙等地,回来说转账没问题。后来,杨辉几次在中心职工大会上说已经顺利转账了,大家都以为已经转了。”记者在一份时间标为2005年4月18日的《关于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0万元国债维权情况的汇报》中,也看到“除恒信证券公司托管的2000万元国债被非法挪用外,其余35503.6万元国债均实现转移”的表述。

    然而,几个月之后,却传来由湘财证券托管的2.53亿元国债被中央证券登记公司质押的消息,2.53亿元巨款一夜之间成了水中之月,看得见却抓不住。

    506万元“灰钱”诠释潜规则

    为什么早就预料到并采取措施防范的不幸事件最后依然发生,为什么汇报说已经顺利转账的国债却还是难逃厄运呢?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住房公积金沉淀在银行的资金越来越多,为了保值增值,国家允许其投资国债,但当时没有明确禁止在证券公司购买国债。实际上,如果直接到银行去购买国债是十分安全的投资行为,可在操作中,一些公积金管理中心选择了证券公司。根据业内潜规则,证券公司除了正常利息外,一般情况还有格外的高额“回扣”。由于我国证券业发展滞后,行业的不规范带来投资的高风险;一些证券公司的违规操作,造成公积金国债被挪用或者抵押融资,结果是老百姓的钱“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后来国家才紧急叫停用公积金在证券市场购买国债的行为。

    在这个不规范的环境里,衡阳市2.53亿元公积金大案中也不例外地有一个506万元的“灰钱”诠释了当时业内的潜规则。一位熟知内情的人士告诉记者,直到2005年7月下旬,案发后市里成立了专案班子进行调查,才知道湘财证券给管理中心506万元“回扣”的事情。“当时,市政府分管领导要打官司,让当事工作人员写下自己没有违法违规的承诺书,结果副主任肖卫东不肯写,说出了506万元回扣的事情。在这之前,只有刘向阳、肖卫东等少数几个人知道。并且,这506万元没有打入中心收入账,而是挂在中心的往来账上,到底打算做什么用,我们都不知道。”

    这506万元“灰钱”一度成为案件的焦点,在到底是“回扣”还是“提前支付的利息”的界定上引起了争论,由于涉及各自切身利益,当事各方意见不一,难下定论。这位熟知内情的人说,不管怎样,这种“回扣”现象在当时是公开的秘密,只是有些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其作为正常收入,打到单位收入账而已。

    采访中,衡阳市一些干部群众发出疑问:在当时市里决定将国债从证券公司转移到建行到出事之间有六七个月的时间,为什么迟迟没有转移过去,并且杨辉还在公开场合说已经“顺利转移”了呢?针对这些问题,记者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杨辉求证时,她没有作出解释,也不发表任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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